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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校园网用户行为管理要求(暂行)

作者:  时间:2017-06-28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威海)校园网用户行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针对用户上网行为要求如下:

第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妨碍社会治安及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以任何形式攻击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六)未经允许,擅自切断或改接校园网网络线路;(七)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网上侵权活动,合法使用软件。

第五条 不得盗用他人账号上网,不得盗用他人账号登录各类信息系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及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

第七条 各网络用户,尤其是单位用户,应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及防范意识,对重要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并安装反病毒软件,以抵御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不得自行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

第九条 各用户应严格使用自己的校园网账号,定期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弱口令,不得转借、转让;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及设施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跨房间接线上网,严禁未经许可私自扩大网络连接,严禁未经许可进入弱电间或操作网络设备,严禁故意损坏校园网设备及设施。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可以采取限制访问直至断网的措施以维护校园网安全运行。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二零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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